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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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政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家政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HeBei Home Economics Society(简写HBHES)。

第二条  性质:河北省家政学会是由社会学研究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及从业人员依法组成的,具有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河北省地方性社会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家政学研究的学者、专家及家政行业的有识之士,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为家政学人才培养和家政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在河北师范大学家政学院成立“家政学专业教工与河北省家政学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河北师范大学家政学院(学前教育系)党委。

第五条  河北省家政学会接受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河北省家政学会住所是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家政学院C座2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家政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专题研究,发布科研项目;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开展家政学教育、研究、探讨与合作;

(二)编译家政学书籍、学术刊物等家政学文献;

(三)提供相关家政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传播业界动态,发布信息等;

(四)开展家政专业继续教育,教产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五)开展和承担家政学项目的论证、评估评审、鉴定;

(六)积极承担有关方面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经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次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触犯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召开学术会议;

(六)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计划和组织举办学术报告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家政学和家政服务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大学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者。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本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以前,须在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管理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河北省家政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家政学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